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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风吹浪打,弹指一挥间。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就业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实现了劳动就业制度由“统包统配”向市场化导向转变,就业总量持续增长,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就业政策与就业服务体系日趋丰富完善,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就业发展道路。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就业制度改革是沿着政府“放权让利”,先易后难,从农村到城市,从就业制度的外围向核心部分逐步推进的方向渐次进行的,在改革中渐次实现劳动就业制度创新。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打破长期以来城乡就业二元分割的旧局面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后,农民拥有了土地经营自主权,获得了外出打工的自由。同时,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产生了政府计划外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这样,自发地形成了80年代初计划经济体制外的民工潮。国务院于1984年出台了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务工经商的政策,各地相继采取相应措施。而且,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城镇的粮油开始敞开供应,粮油关系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制度障碍也随之消失。于是,民工潮愈演愈烈。据抽样调查,全国流动的民工1989年、1990年约为每年3000万至4000万之间1993年为6000万人,1994年为7100万人,1995年约为8000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10%左右。民工潮的涌动,有力地冲击了传统的城乡二元分割就业制度,推动了就业制度创新。


2、实行“三结合”的城镇就业新方针,广开就业门路,形成城镇就业渠道多元化的新格局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由于10年动乱造成我国城镇失业人口剧增,形成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失业高峰。城镇登记失业人口1978年530万人,1950年为54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1978年为5.3%,l980年为4.9%(《中国统计年鉴》,1985),就业压力空前沉重。于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政府在80年代初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在城镇实行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并推出了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组织。


这些举措,突破了长期以来在城镇由政府“统包统配”的计划安置型就业制度,广开了城镇居民的就业门路,使当时空前沉重的失业压力在短短四五年之内迅速得以缓解。


3、改革固定工用工制度,推进劳动合同制

我国政府于1986年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工的四项规定,即招工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由企业与择业者签订劳动合同。1987年,全国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允许企业和职工进行“双向选择”,使企业有了选择新职工的自主权,劳动者有了择业自由权。政府劳动部门先后提出“优化劳动组合”、职工合同化管理,变“国家职工”为“企业职工”等多种改革措施。到1996年底,全国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企业职工达10600多万人,占城镇职工总数的96.4%;乡镇企业合同制职工1500多万人,占其职工总数的12%。(《中国统计年鉴》,1997)。职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开始走向契约化。


4、改革计划工资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工资制度,其制订过程十分复杂。全国7类地区,4类产业;每类产业又分为4类企业;在企业内部又分为3类科室,4类职工;企业职员分为13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工资由30个等级组成,全国又分成11个工资区。这套复杂的计划工资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影响迄今。


改革开放以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思想指导下,许多企业纷纷自主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比如,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了高薪招聘人才,按个人业绩和效益发工资的新办法;深圳则率先推出与经营效益挂钩的经理年薪制;三资企业引进了一些国外的工资制度;股份制企业把工资、奖金、分红等一起考虑,制订分配计划等。同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也进行了根本改革,开始放弃直接管理,还权于企业,由企业自定。政府仅管住“三条线”:一是最低工资保障线,二是工资增长指导线,三是工资预警线,进行宏观调控。


通过这方面的改革,大大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过去占统治地位的计划工资制度,开始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元分配制度,工资对企业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大为加强。


5、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90年代中后期,城镇失业率大幅攀升,形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三次失业高峰。失业职工迅速增多,1993年为261万人,1994年为180万人,1995年为261万人,1996年为339万人,1997年约为460万人,1993-1996年,城镇失业职工人数每年平均以48.7%的速度增加。同时,国有企业中隐性失业人员的释放造成近年城镇下岗工人也大量增加,1993年为300万人,1994年为360万人,1995年为564万人,1996年为720万人,1997年约为900万人。1993-1996年,下岗职工人数年平均以133.9%的速度增长。这不包含停产、半停产企业涉及的职工。截止1996年底,这部分职工已经增加到801万人。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时度势提出实施再就业工程。这是我国政府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情况下,对就业制度的重要创新。


6、机构改革和公开选拔干部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计划安置型劳动人事制度,在客观上把就业者分为干部、职工和农民三种等级的终身岗位,并人为限制了人力资源在三者之间的流动,在就业制度上诱发了“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国有企业职工由国家统包终身”的现象,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职工和行政机关干部队伍的过度膨胀,使激励约束机制和失业机制难以奏效。全国目前大约30个人养一个“吃皇粮”的国家行政人员,财政支出的大部分被“人头费”吃掉了;农民负担或企业负担的加重,各种不合理摊派的出现大多也与此有关;国家行政机构日益庞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诸多弊端由此而生,甚至成为培植腐败的土壤。综合各有关权威部门的判断结果,“全国大约有2600-3800万人隐性失业或就业不充分,其中国有企业约为2000-300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约为600-900万人”,使国家财政背上了沉重包袱。


1998年开始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等国家行政机构改革,是对干部队伍的“存量”进行结构调整,是减人增效的重大措施,这将改变以往机关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旧格局,因而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


在干部的选拔,即干部人力资源的“增量”方面,近年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广西等地政府纷纷改变了以往仅从机关内部选拔提升的封闭式传统做法,而试行了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新制度。例如,浙江省公开招考公务员已进行多次。其中,1996年就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考了1949名公务员。这方面的制度创新虽尚在试点阶段,但在干部队伍中引进了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市场机制,成效显著。在浙江、四川等地一些市、县的公开选拔干部中,甚至不拘一格地择优录用了农村户口的应聘者,深得民心。


干部人事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中关键部分,因此,机构改革和公开选拔干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的劳动就业制度创新之一,对我国人力资源通过市场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计划经济时代“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实现根本转变。一方面,我国就业方针不断与时俱进。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到20世纪90年代“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新时代就业方针,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劳动就业法治化建设稳步推进。从1983年开始劳动合同制试点到1986年实行劳动制度四项改革,从1995年劳动法出台到2008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促进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逐步走向深入。